为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加强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本着“服务群众、自愿申请、市场运营、改善环境”的原则,实施财政补贴政策,鼓励符合改造条件的中重型老旧柴油车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和尾气在线监控装置;中重型老旧柴油车辆治理改造完成,与省环保部门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平台联网并经安全(外观)、排气检测合格后,核发治理合格证书,在交通限行区域将予豁免。对未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或安装后检测不合格的中重型老旧柴油将实行限行。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中、大型柴油载客和中、重型柴油载货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部分车辆登记时间不在此范围但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上认定为国三中重型柴油车也属于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排气治理改造补贴标准详见《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财政补贴标准表》(附件1)。
三、申请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财政供养的车辆;
(二)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三)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
(四)车况及发动机达到指定的良好工作状态的车辆(车辆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百分比不小于50%,加载减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1.7m-1,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五)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后检测达到规定的排放要求;
(六)安装尾气在线监控装置并且与省环保部门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平台联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车辆污染治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凭《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机动车登记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领取并填报《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加装申请表》(附件3)。
(二)认定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受委托人委托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车况检查和原始排放测试,出具初检报告(车辆初检费用由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生产厂家承担),并到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的环保、公安部门对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初检报告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材料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治理改造条件的,由环保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受理。
(三)选择产品和签订合同。对符合治理改造条件的车辆,由机动车所有人或受委托人选择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产品,并与生产厂家签订改造合同。截止2018年8月14日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公布的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环保信息公开产品共有7种(见附件7)。
(四)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由机动车所有人或受委托人委托生产厂家选定具有二类以上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并在生产厂家指导下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和尾气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建立一车一档,对改造车辆整车、车架号和安装前后尾部拍照留底入档,出具《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单》(附件4)。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生产厂家应将所安装的车辆尾气在线监控数据信息对接传输至省环保部门的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平台。
(五)车辆复检、复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委托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治理改造完毕的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费用由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生产厂家承担)。外观检查主要核实安装的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与《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单》上内容是否相符,且尾气在线监控是否与省环保部门柴油车排放污染监控平台正常联网。排放检测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范要求采取加载减速工况法,三个工况点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排放要求。(不适用加载减速法的,可采用自由加速法),出具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检测结果须符合下表要求:
检测方法 | 排放要求(光吸收系数m-1) |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KW) |
加载减速工况法 | ≤0.4 | ≥标定功率50% |
自由加速法 | ≤0.5 | / |
五、车辆治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补贴申请。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汽车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办理补贴申请。申领污染治理补贴资金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加装申请表》。
2.《非财政供养单位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承诺书》(附件2)。
3.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所有人或受托人与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生产厂家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
5.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单》原件。
7.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后的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应到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补办,无法补办的,由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出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加盖公章,并附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进行佐证。
9.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10.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的,需提供与车辆注册单位同名的帐号和开户银行;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机动车无法过户到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应补充实际控制人1年以上的机动车保险单、实际控制人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办理补贴手续。相关证明出具要求为:机动车所有人为存续单位的,出具单位转移所有权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撤销单位的,出具单位被撤销的官方文件;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注销公司的,出具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已死亡自然人的,出具自然人死亡证明。
11.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单位(本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二)支付补贴。各市县环保部门完成审核并确认车辆尾气在线监控数据已经与省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后,发放尾气治理合格标志,并按规定从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划拔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
(三)各市县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资金清算表(附件8)报省环保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由省环保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清算意见,省财政按规定与各市县财政进行年度清算。
六、各部门职责
(一) 环保部门负责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和尾气在线监控设备安装的监管,对已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和尾气在线监控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抽测和监督,负责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尾气在线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维。负责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申请资料审核及补助标准等的认定,汇总统计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核对。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营运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数据,督促车辆运输企业及个人及时申办污染治理手续。对未安装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的车辆或尾气在线监控装置运行不正常的,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管,督促企业积极配合开展中重型老旧车柴油污染治理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申请资料审核,负责对车辆类型、是否在海南省注册登记、是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的认定。
(四)财政部门负责污染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下达及使用监管。
各部门应建立中重型老旧柴油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情况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环保和财政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财政补贴标准表
2.非财政供养单位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承诺书
3.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加装申请表
4.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单
5.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补贴资金发放表
6.各类车型定义
7.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环保信息公开产品名录
8.2018年省级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财政补贴资金清算表
附件1
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
财政补贴标准表
车辆类型 | 治理补贴单价(元/辆) |
中型载客 | 12000 |
大型载客 | 18000 |
中型载货 | 15000 |
重型载货 | 20000 |
附件2
非财政供养单位中重型老旧柴油车
承诺书
车牌号码为琼 、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机动车,为我单位(公司)合法拥有。现依照《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淘汰该车辆并申请补贴。
特承诺:本单位(公司)不属《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污染治理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中第三条第一款所述财政供养单位,该车亦不属于财政供养的中重型老旧柴油车。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海南省中重型老旧柴油车颗粒物捕集器加装申请表
机动车所有人信息 | 机动车所有人姓名 |
| 联系方式(手机) |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号码 |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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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 信息 | 姓 名 |
| 联系方式(手机) |
|
身份证号码 |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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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信息 | 车辆类型 | □中客 □大客 □中货 □重货 |
车牌号码 |
| 品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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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 车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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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厂时间 |
| 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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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
| 行驶里程 |
|
发动机型号 |
| 发动机号码 |
|
发动机排量 |
| 燃料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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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码 |
| 车辆所在车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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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承诺:根据产品手册正确使用排气后处理装置,使用满足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不定期尾气抽测和在线监控监督,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后处理设备,且治理后尾气排放应符合复检、复测标准要求。否则将放弃此车辆的污染治理补贴申请,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机动车所有人及代办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否则追究责任。 |
机动车所有人(代办人)签名: 申报日期: 受理日期: |
认定信息(检测机构填写) | 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 □ 是 □ 否 |
车况及发动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 是 □ 否 |
尾气排放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 是 □ 否 |
检测机构经办人: 检测机构负责人: 经办日期(公章): 年 月 日 |
认定信息(公安部门填写) | 车辆类型 □中客 □大客 □中货 □重货 |
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中、大型柴油载客和中、重型柴油载货车辆。 □ 是 □ 否 |
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是 □ 否 |
公安部门经办人: 公安部门负责人: 经办日期(公章): 年 月 日 |
认定信息(环保部门填写) | 属于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车。 □ 是 □ 否 |
符合排气净化设备加装申请条件。 □ 是 □ 否 |
环保部门经办人: 环保部门负责人: 经办日期(公章): 年 月 日 |
检测机构、公安、环保部门应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对审核结果负责,否则追究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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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联,一联环保部门存查,二联检测机构存查,三联公安部门存查,四联机动车所有人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