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3〕171号),我市将对部分车况较好且行驶里程较少、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标准黄标柴油车,加装颗粒过滤器(DPF)进行治理改造,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换发绿色环保标志(国Ⅲ),并且接受日后的道路排放实时监控。现将在用柴油车排放治理改造指南通告如下。
一、治理改造条件
(一)车辆条件
申请治理改造的车辆需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于短途运输的柴油车,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环保合格标志,安装有车辆电子卡;
2.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3.至少符合下述三项要求之一:
⑴ 2005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
⑵ 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Ⅰ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10万公里的特种车辆;
⑶ 购买时价格昂贵、使用里程较少、目前残值较高的车辆。
4.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满足以下要求:
⑴ 车辆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百分比不小于50%;
⑵ 加载减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1.7m-1,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5.有与车辆相匹配的治理改造后处理产品。
(二)后处理产品条件
产品类型为:柴油颗粒过滤器(DPF),颗粒氧化催化器(POC)(仅用于M1车型)。
产品性能除需满足HJ451-2008《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中的要求外,还需满足下列要求:
1.性能与排放指标:产品应与车型、发动机排量相匹配。结构便于维护保养,必须密封,不允许有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泄气口。车辆改装后进行性能和排放检测试验,要求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的百分比不小于50%,净化效率不低于85%(POC产品不低于60%),加载减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4 m-1,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5m-1;
2.排放耐久性:产品供应商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改装后的车辆行驶15万公里后加载减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5 m-1,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8 m-1。使用寿命不得少于15万公里或3年(以先到者为准);
3.燃油适应性:产品应能适应S≤350ppm的油品,可靠工作;
4.安全性:产品应配车载自动报警系统, 必须具备工作性能监控系统,提示工作状态(排气背压和排气温度)、监控再生过程。产品安装后,不改变车辆原有的安全性能;
5.售后服务:产品供应商必须具备完善的售后维修服务体系,能按照售后服务承诺提供全面的售后服务, 提供质量担保。
二、申请治理改造程序
(一)申请人现场填写《南京市柴油车排放后处理装置加装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二)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验证环保标志、电子卡及车辆相关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予受理。
(三)检验机构进行车况检查和原始排放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予受理。
(四)符合治理改造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和后处理装置供应商双向选择,确定适合的治理改造产品,签订合同。
(五)供应商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后处理产品的安装、调试,完成车辆的治理改造,出具《南京市柴油车排放治理产品安装单》。
(六)检验机构对治理改造完毕的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和排放测试。外观检查主要核实安装的治理产品与《南京市柴油车排放治理产品安装单》上内容是否相符。排放测试分别采取加载减速工况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出具《安装后处理产品后排放检测报告》,检测结果须符合下表要求:
检测方法
排放要求(光吸收系数m-1)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KW)
加载减速工况法
0.4
≥标定功率50%
自由加速法
0.5
/
(七)外检和排放测试符合要求的车辆,车主凭《南京市柴油车排放治理产品安装单》和《安装后处理产品后排放检测报告》,交由环保部门换发绿色环保标志。
三、申请治理改造受理的地点
下关区幕府东路88号,南京茂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66600690
四、申请治理改造受理的时间
2013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每周二、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2:00~4:00。
五、保障措施
(一)产品供应商在产品安装前需确认被治理车辆的技术状况,按照安装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安装。产品安装调试过程中,必须有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解决安装调试中的技术问题。必须对车辆所有者进行产品的使用、维护、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并按照服务承诺,提供完善的售后维修服务体系,确保后处理装置性能和使用寿命,提供质量担保。
(二)车主或使用人在车辆治理改造后,应根据产品手册正确使用后处理产品,严格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和产品,确保颗粒物降低效果,并接受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控。当产品监测系统发出警示信号时,应尽快停车,并通知供应商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发现质量问题,影响车辆使用或造成损失,应按照治理合同解决。